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中簡字第10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中簡字第107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張澎華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00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呂張澎華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第5至6行之「嗣於同日下午6時20分許」應更正為「嗣於同日下午6時15分許」」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以徒手方式竊取被害人所有之白鐵板1塊(價值新臺幣100元),滿足自己之財物慾望,破壞他人對財產權之支配,危害社會治安,殊有不該;且考量被告業已與被害人和解,並衡以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所竊財物價值,職業為資源回收業、小學畢業學歷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本院卷附之被告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偵卷第8頁之調查筆錄受詢問人資料欄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查被告前雖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於94年9月15日假釋期滿執行完畢,但於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本案被告坦承犯行,具有悔意,其經此教訓,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且其以資源回收為業,收入不多,本院綜核各情,所宣告之刑,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以啟自新。
四、被告所竊取之白鐵板1塊,雖未據扣案,亦未返還被害人,但犯罪所得低微,且已與被害人和解,被害人亦不予求償追究,有和解書1份在卷可按(見偵卷第23頁),如宣告沒收有過苛之虞,爰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黃龍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澄股
107年度偵字第10054號被告呂張澎華
女5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住臺中市○○區○○街○○巷○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呂張澎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且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6年12月17日中午12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號之後門前,趁四下無人之際,徒手竊取 蕭炳耀 擺放在自家住處牆角、價值新臺幣100元之白鐵板1塊,得手後,將上開鐵板放置在手推車上,隨即騎車離去。嗣於同日下午6時20分許,蕭炳耀發覺白鐵板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取附近住家監視器比對後,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呂張澎華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認不諱,核與證人蕭炳耀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職務報告、110報案紀錄單、和解書各1紙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6張、贓物照片1張附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檢察官林忠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書記官柯芷涵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