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82號原告 王舜弘 被告金連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聯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扣除前繳1,000元,尚應補繳5,28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7日所為之112年度補字第982號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書記官周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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