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38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代理人 陳怡成 相對人 曾安 隆相對人 曾建 勳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 曾安隆曾建勳 於民國(下同)99年
1月2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84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票據、墊款、透支、保證及其衍生之債務與設定契約書所載其他擔保範圍約定,擔保債權確定日期至129年1月21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其清償日期,經登記完畢在案。
三、嗣相對人曾安隆於99年1月27日邀相對人曾建勳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700,000元,期限為99年1月27日至109年1月27日止,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一計算,每月攤還本息一次,並特約逾期違約金,如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如逾期在6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詎相對人自102年9月27日起即未再付本息,除已部分攤還本金,目前尚欠本金新臺幣463,912元,依借款暨約定書第
2條中之記載,未依約付息時視為全部到期,喪失其期限之利益,應立即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屢催不理,足見毫無清償之誠意。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及約定書影本各一件、放款明細資料影本三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表:不動產標示┌──────────────────────────────────────────────┐│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高雄│旗山│旗文││729│建│68.40│全部(相│││││││││││對人曾建│││││││││││勳、曾安│││││││││││隆所有範│││││││││││圍各2分│││││││││││之1││├─┴───┴────┴────┴────┴────────┴─┴──────┴────┴──┤│建物︰│├─┬──┬───────┬───────┬──────┬─────────────┬──┬─┤│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備││││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號│││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1│270│高雄市旗山區旗│高雄市旗山區旗│鋼筋混凝土造│一層:32.21││全部│││││甲路1段151號│文段729地號│3層樓房│二層:43.01││(相││││││││三層:43.01││對人││││││││騎樓:10.80││曾建││││││││合計:129.03││勳、││││││││││曾安││││││││││隆所││││││││││有範││││││││││圍各││││││││││2分││││││││││之1││││││││││)││└─┴──┴───────┴───────┴──────┴───────┴─────┴──┴─┘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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