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4號原告 吳玉珠 本件原告與被告 許小萍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58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民事庭法官鍾孟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以下任選一種)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書記官呂日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