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11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11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11630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0法定代理人乙○○
、30非訟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丁○○、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固定之請求利率。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書記官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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