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交易字第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易字第26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新春輔佐人王宗烈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728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下午2時30分許,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郭俊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竺君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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