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7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271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鳳瀴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7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271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鳳瀴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