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16號聲請人 丁斌煌 相對人 黃王麗娜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以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81393號債權憑證、110年度司票字第6635號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法院強制執行聲請人之財產,惟本件聲請人並非無返還任何借款予相對人,且因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延期清償,並持續向聲請人收取利息,雙方借款為未定期限之狀態,相對人未依法定期催告返還借款已與法牴觸,上開原因均屬消滅、妨礙相對人請求之事由,因此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求為停止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64987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縱有對相對人提起之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309號債務人異議之訴,即便勝訴仍無法排除併案債權人 楊哲明 、 楊淑娟 等之後續執行程序,自無聲請停止執行之必要,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書記官葉佳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