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司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司字第83號聲請人 陶鷺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鷹騰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間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清算人就任後,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對於明知之債權人,並應分別通知。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87條第1項、第88條及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呈報為相對人之清算人事件,未提出主管機關核准公司解散證明文件、股東名簿、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會議紀錄及股東簽到記錄、清算人就任後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上開報表經股東會承認之會議紀錄及簽到記錄等。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8日函請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揆諸上開法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第30條之
1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藍凰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