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91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9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919號聲請人 楊添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余沛潔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書記官李云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919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㈠滙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滙豐滙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0-0000000-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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