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委任報酬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439號原告 王禮 法定代理人 王俊傑
王維農 原告 何秀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素珍楊榮達 間請求返還委任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9,1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書記官林姿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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