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4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425號聲請人 陳治中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司催字第20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6年7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書記官涂菀君┌─────────────────────────────────────┐│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大漢企業股│玉山商業銀│106年2月20日│235,750元│BI0000000││││份有限公司│行板新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