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454號原告 陳美杏 被告 江金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何燕蓉
法官詹蕙嘉法官周宛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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