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729號原告 黃春梅 被告 郭蓬生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貳萬零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零叁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
法官黃信滿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書記官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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