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交上易字第97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交上易字第9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5年度交上易字第973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朝琪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易字第42號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469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除第一審判決書第一頁末行「留在現場」應更正為「跟隨被害人到醫院,警員前往調查時」外,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曾朝琪在本院仍就上開事實坦承不諱,雖上訴請求能與被害人家屬和解而減輕刑度,然所提出分期賠償之條件並不為被害人家屬所接受,本件被告上訴應認為無理由而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佳琳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葉明松法官王增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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