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抗字第1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1417號抗告人 洪春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施世亮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救字第5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楊絮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書記官馬佳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