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29號原告 洪士傑 即 洪瑞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國在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書記官李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