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1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14號原告 江俊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5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茲原告提出於本院之起訴狀未載明訴訟標的(即欲對何處分及何訴願決定書提出訴訟)及其原因事實(即所欲爭訟之案件事實)。又原告起訴狀僅載明起訴之事實理由為:「請容候補陳」等語,並未就本件系爭事項之事實部分,及原處分機關處分有何不當,作出具體敘述,為利於被告答辯及以免遲滯訴訟程序,應補正本件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起訴理由後,應另行提出合於程式之補正後之書狀及繕本各1份
三、又經訴願程序者,提出於行政法院之起訴狀宜附具訴願決定書,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2項亦有明文,原告提出上開補正時,亦應一併附具訴願決定書影本。
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書記官李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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