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999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楊雅如 相對人即債務人 顧雅雯
林玥辰
一、債務人顧雅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伍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顧雅雯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玥辰清償之。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債務有爭執,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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