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簡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簡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中簡附民字第21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送達代收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朱光國
法官洪俊誠法官洪堯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晉發中華民國95年6月1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