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簡字第14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五年度中簡字第一四二O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六五五二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伍肆公克、空包裝重零點貳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簡源希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六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