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329號聲請人 鄭光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胡宗傑胡何秀蓮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胡宗傑、胡何秀蓮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提出相對人胡何秀蓮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查報胡何秀蓮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
三、表明正確之相對人。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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