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1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1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1590號聲請人即聲明人 楊玉祥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葉金妹 (亡)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及第6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準此,法院於受理拋棄繼承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應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被繼承人葉金妹生前最後之住所地為臺北市○○區○○街○○巷○弄○○號5樓,此有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附卷為憑,是本件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應專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明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尚有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心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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