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簡上字第一三七號上訴人 張煜成 被上訴人 柯玉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四日本院士林簡易庭一○一年度士簡字第二三○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定有明文。次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理由;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亦準用之,同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八日提出之上訴狀,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審判長於同年七月二十二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該裁定業於同年月三十一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錫証
法官李佳芳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書記官劉晏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