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0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00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永勝義務辯護人陳建誌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永勝自民國壹佰零參年肆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黃永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103年1月2日執行羈押。
二、茲因被告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認被告之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又本件固於103年3月21日宣判,認定被告犯(含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共9罪,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在案,本院考量被告前有通緝到案紀錄,被告遭判處上開刑期後,具有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執行而逃亡之可能,是前揭有逃亡之虞之羈押原因仍存在。為保全其得以進行日後之上訴審判或執行程序,避免其遭本院判處上開重刑而逃亡,認仍有羈押之必要性,爰裁定被告應自103年4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碩垣
法官何秀燕法官黃裕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書記官吳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