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2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232號債權人 林玉美 債務人 林皇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