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6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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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60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博軒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6411號),經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6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鍾博軒涉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6411號簽結在案,而該案所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共計毛重11.01公克、純質淨重2.71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共計毛重16.41公克),經送檢驗呈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成份,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各1份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並諭知銷毀;又該案查扣之磅秤1個、分裝夾鏈袋14個、毒品分裝器具1組,為被告供其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屬管制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及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分別有明文規定。依刑法第11條但書即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規定,就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部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鍾博軒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1年11月3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1年11月4日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7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本件被告於111年10月1日凌晨1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另於同日下午2時許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因其施用毒品時間係在該次執行觀察、勒戒前,應適用同一觀察、勒戒程序即足,故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1年12月5日以111年度毒偵字第6411號簽結在案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呈影本(毒偵字卷第179頁)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查上開案件扣案之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確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一節,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查,顯見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扣案物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附表一編號4至5所示之扣案物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又該盛裝毒品之包裝袋或包裝容器,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或包裝容器均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一併諭知沒收銷燬之。
而鑑驗所耗損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既經鑑定機關取樣而鑑析用罄,足認該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另本案所查扣之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毒品分裝器具1組,經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詳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一節,有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佐,而附表一編號6所示毒品之毒品分裝器具1組,因無從與所盛裝之毒品完全析離,仍有微量之毒品殘留於其內,是亦應一併沒收銷燬。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另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為供其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用之物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與偵訊時供述明確(毒偵字卷第16至17頁、130頁),屬供被告本案犯罪所用且為被告所有之物,揆諸前揭說明,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愷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世揚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附表一編號扣案物及數量鑑驗結果毒品鑑定書1粉塊狀檢品1包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前淨重6.38公克,因鑑驗取用0.05公克用罄,驗餘淨重6.33公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11月11日調科壹字第11123023030號鑑定書(毒偵字卷第157頁)2米白色粉末檢品1包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前淨重1.61公克,因鑑驗取用0.03公克用罄,驗餘淨重1.58公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11月11日調科壹字第11123023030號鑑定書(毒偵字卷第157頁)3白色粉末檢品1包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前淨重2.09公克,因鑑驗取用0.37公克用罄,驗餘淨重1.72公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11月11日調科壹字第11123023030號鑑定書(毒偵字卷第157頁)4白色透明結晶1包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14.544公克,因鑑驗取用0.006公克用罄,驗餘淨重14.538公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11月4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毒偵字卷第149頁)5白色透明結晶1包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0.497公克,因鑑驗取用0.004公克,驗餘淨重0.493公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11月4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毒偵字卷第151頁)6毒品吸食器及吸管1組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11月4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毒偵字卷第175頁)附表二編號項目數量說明1磅秤1個被告所有供被告為本案犯行之物2分裝夾鏈袋14個被告所有供被告為本案犯行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