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6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6289號債權人 徐彩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葉儒賢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兩造有無委任關係或其它葉儒賢有返還費用義務之法律關係?
二、代墊費用5,000元之明細、相關文件影本。
三、表明請求利率之依據(若無,請改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