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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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300號原告 黎金長 訴訟代理人 張宗存 律師被告 曾宏儒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 律師
林琦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前所指定之宣示期日應延展至民國101年2月7日下午17時。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間請求離婚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指定於101年2月5日下午17時宣示。惟查,本院前開指定宣示期日,適逢星期日例假日,為政府機關休息日,故原指定之宣示期日應延展至民國101年2月7日下午17時,以維護兩造聆聽宣示判決之權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書記官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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