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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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89號原告 吳達仁 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提起訴訟請求撤銷111年司執字第22593號強制執行程序,惟未繳納裁判費用,嗣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以111年度補字第1719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9,250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2月26日寄存送達原告之住所,而於112年1月5日已生合法送達效力,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查。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答詢表2紙附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書記官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