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聲字第7號聲請人 柯芳 招代理人 王妍玉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 柯芳招 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柯芳招前經鈞院以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42號裁定准予免責確定在案,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42號聲請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聲請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應予准許。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乃瑩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書記官陳映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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