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270號原告 賴春吉
林真真 上列原告賴春吉、林真真與被告天主教耕莘醫院財團法人永和耕莘醫院、 鄭有珸姚逸興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賴春吉之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零參佰元。原告林真真之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各自應分擔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書記官黃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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