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238號原告 劉仁慶 被告 陳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書記官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