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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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7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世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慧萍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萬97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書記官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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