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6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67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憲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9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憲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李憲融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且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其所犯均係施用毒品罪,數罪侵害法益相同,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考量法律之目的、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對受刑人施以矯治之必要性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志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喻誠德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0/10/13110/11/25至110/11/26間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637號新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159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1414號111年度簡字第1861號判決日期111/4/22111/6/13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1414號111年度簡字第1861號判決確定日期111/6/8111/7/2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764號(111年度執緝字第1522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36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