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4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14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4001號聲請人 錢進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恩得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恩得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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