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1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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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131號原告 趙守文 訴訟代理人 林立桓 被告 徐水清
黃永玲 張銘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於起訴時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應以其系爭土地應有部分於起訴時之客觀交易價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6萬1,75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433元,扣除已繳納1,000元(見本院111年度士司調字第185號卷第9頁),尚應補繳裁判費2萬6,4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書記官李佩諭附表:編號土地標示(臺北市士林區海光段三小段)111年度土地公告現值(元/平方公尺)面積(平方公尺)原告之權利範圍計算式土地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59地號169,00028.301/4169000×28.30×1/41,195,675259-1地號169,0002.701/4169000×2.70×1/4114,075360地號169,00028.661/4169000×28.66×1/41,210,885460-1地號169,0000.341/4169000×0.34×1/414,365561地號169,0003.001/4169000×3.00×1/4126,750總計2,66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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