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1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17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陳玉廷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香程 即 張家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暨按延滯第一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