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84號原告 劉志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茂晟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