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209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廖士驊
被 告 許文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日下午二時
十六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范智達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書記官簡素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209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廖士驊
被 告 許文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日下午二時
十六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范智達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書記官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