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1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1128號債權人 林明輝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張代晴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101年度板簡字第2026號民事簡易判決,並於民國102年6月10日確定。是債權人就同一事件再為本件聲請,已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依上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與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