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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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07號原告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 訴訟代理人 黃元龍 律師
施東宏 鄭啟豪 被告 陳世恂 訴訟代理人 葉聰榮 被告連鴻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紅櫻 被告連鴻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楊紅櫻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發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書記官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