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1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進彥
住○○市○里區○○路0段○○巷00弄00○0號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進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進彥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月10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39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靖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于萱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