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38號聲請人 項俐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璽文 、 袁貫傑 、 張興泰 、 劉煥祥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璽文、袁貫傑、張興泰、劉煥祥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鈞院111年度金字第76號判決在案,因聲請人支出訴訟費用,爰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11年度金字第76號判決在案,然20日上訴期間尚未屆滿,有本院調該事件卷宗查核無誤,是上開判決既仍未確定,尚不具執行力,聲請人本件聲請與上揭民事訴訟法規定即有未合,應不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