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1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慶文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慶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稱:受刑人賴慶文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簡字第139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柏名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