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38號聲請人 鍾春蘭 即 簡永松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系爭股票之至股票發行公司或股務代理公司辦理掛失通知之證明文件正本。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簡永松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戶省略)。
三、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蓋印鑑章)及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
四、請提出簡永松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逕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