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365號原告旭益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碧雀 被告 洪耀南 被告 謝嫚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9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國賓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書記官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