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784號
原 告 陳雲嬌
被 告 日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東 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0,804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3,9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黃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