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692號
原 告 周徐鳳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江碧玉 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9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扣除前已
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9,74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