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簡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692號
原   告  周徐鳳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江碧玉 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9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扣除前已
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9,74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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