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2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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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265號
原 告 二十一世紀奈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陳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孜怡 (原名李姿
儀)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玖萬陸
仟柒佰貳拾參元,應繳裁判費壹萬參仟捌佰柒拾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參仟參佰柒拾元
。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另將繕本及證物影本寄送他造並副知本
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