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26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265號
原   告 二十一世紀奈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陳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孜怡 (原名李姿
  儀)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玖萬陸
  仟柒佰貳拾參元,應繳裁判費壹萬參仟捌佰柒拾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參仟參佰柒拾元
  。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另將繕本及證物影本寄送他造並副知本
  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